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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危房检测鉴定报告收费标准

更新时间:2024-05-0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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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 一、危房检测鉴定报告——什么是危房:

    危房顾名思义就是存在危险不能居住的房子,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这样的房子一般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认准。根据危房鉴定标准认定,危房可以分为不同等级。

    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 二、危房检测鉴定报告——本公司危房检测鉴定报告项目实例示例:
    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鉴定评级 
    1、地基基础——根据现场检测结果,房屋整体无明显倾斜趋势,未发现建筑物存在明显基础不均匀沉降的迹象和变形,上部主体和围护结构无明显因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变形和裂缝等;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第5.2.2条第1款,评定地基基础为a级(无危险点)结构。 
    2、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根据现场检测结果,由于房屋第二层1-3~A-D区域发生过火灾,其中第二层1-2~A-D区域预制混凝土板因过火评为Ⅲ级(即中度灼烧尚未破坏,显着影响结构材料或结构性能,明显变形或开裂,对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应采取加固或局部更换措施),为危险构件(Td)。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第5.2.2条第2款,评定上部承重结构为b级(有危险点)结构。
     3、围护结构构件——个别墙体局部渗水为非危险构件(Fd),第二层1-2~A-D区域预制混凝土板因过火评为Ⅲ级,为危险构件(Td),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第5.2.2条第2款,评定围护结构为b级(有危险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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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危房检测鉴定报告——危房安全检测鉴定内容: 
     1 房屋安全检测是通过检查房屋结构损坏状况,分析判断房屋安危的过程。 
    2 房屋安全检测适用于已发现危险迹象的房屋。 
    3 房屋安全检测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3.1 调查房屋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
    3.2 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情况。 
    3.3 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 
     3.4 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根据结构承载力验算的需要确定。 
    3.5 必要时应根据房屋结构特点,建立验算模型,按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和使用荷载的实际状况,根据现行规范验算房屋结构的安全储备。 
     3.6 分析房屋损坏的原因。 
    3.7 综合判断房屋结构损坏状况,确定房屋危险程度。 
    4 房屋安全检测应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执行。对工业厂房进行安全检测时,尚应符合《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 四、危房检测鉴定报告——对老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建议(以宝安区为例)
    第五条宝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区的危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区危险房屋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危房办”)负责危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危房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对全区危房进行普查、分类和登记工作,定期组织危房专项检查工作,对全区危房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
    (二)受理危房的申报和举报;
    (三)对危房的检测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房的备案管理工作;
    (五)对鉴定为危房的后续处理(如加固、拆除等)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在危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提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七)指导各街道办危房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危房的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办负责所属辖区内危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组织辖区内危房的普查、分类和登记工作;
    (二)受理辖区内危房的申报和举报;
    (三)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危房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重点排查,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提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检查督促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对危旧房屋的日常检查工作;
    (五)协助区危房办做好疑似危房的筛选工作和检测鉴定工作;
    (六)对鉴定为危险的房屋督促其进行后续处理,并做好暴雨、台风等恶劣气候期间的警戒和应急排险工作。
    第八条各街道办应当配置专业人员(不少于二位)负责具体的危房监管工作。
    第九条区危房办应当建立全区危房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危房普查、专项检查、登记和注销制度,掌握、核查危房的存量、治理和消除情况,并将危房信息向全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区、街道危房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提供房屋的相关资料;
    (二)进入商业性、经营性建筑内部和公共部位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房屋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区危房办应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强制鉴定的措施,存在即时危险的,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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